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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

    发布日期:2013-03-28

          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

         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影响鉴定期限的,应当中止鉴定:

      (一)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,影响鉴定结论的;

      (二)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接受检验的;
     
      (三)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;

      (四)须补充鉴定材料的。

   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终结鉴定:

      (一)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;

      (二)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,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;

      (三)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;

      (四)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。

      在规定期限内,鉴定人因鉴定中止、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,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。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、终结应当做出决定。做出中止、终结决定的,应当函告委托人。